【教育部】學產基金辦理99學年度第2學期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補助資格限制項目如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符合以上資格並且已經申請該項獎助金者不得重覆申請此助學金,若已領取者應繳回該獎助學金。
請具有「低收入戶」之申請資格同學於 3/7 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檔案)攜帶低收入戶正本及影本乙份洽
日間部同學洽學務處課指組申請
進推部同學洽學務組馬先生申請
完整資訊請見教育部學產基金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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