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進修學制】因教育部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條文」106學年度二年制單獨招生簡章修正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7308
其中跟二年制進修學制報名資格有關修正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 :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